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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4-3 9:03:00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防止用公款相互吃请、铺张浪费行为,规范支出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根据区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用汤溪镇政府性资金进行公务接待的管理处及办公室。

  第二条          公务接待范围为上级领导来镇指导工作;上级对口部门到本镇检查指导;兄弟乡镇对口交流考察;我镇各部门与机关部门间因公确需安排的;招商引资确需安排的;镇中心工作及突发事件处理等确需安排的。

  第三条          严禁各管理处、办公室之间相互宴请;严禁将本级公务接待费用列入所辖村或企业开支;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开支;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文书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严禁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公务消费。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单位核算。

  第五条          公务接待提倡在镇食堂安排就餐,对确需外出就餐的,须由主陪人详细注明原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规范接待审批。所有公务接待均须填写《婺城区汤溪镇公务接待呈批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加强支出管理。凡是公务接待用餐费用一律实行“三单合一”审核报销制度,即所有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时均须出具《婺城区汤溪镇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三单”不全的,财务不得予以报销。食堂可以用审批单形式。主陪人在用餐后及时向财务处报销,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八条          公务接待过程中,赠送纪念品严格控制,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先得到书记或镇长的同意,然后到办公室主任处领取纪念品货单,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九条          实行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每月报告制度。镇财务将公务接待及支出情况按月在政务(财务)公开栏内定期公开。

  第十条          各管理处及办公室要按照工作必须、节约从简的原则,坚决依照本办法执行,杜绝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              镇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管理处及办公室公务接待情况的监督检查。镇纪委监察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82668071,对群众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规定搞公款吃请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用公款相互吃请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对于疏于管理、屡查屡犯、影响恶劣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所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111日起执行。以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